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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指南(金银币交易)

时间:2023-09-26 来源:圆音海

【交易时间】

一、交易系统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的北京时间9:30-11:30,13:00-15:00。

二、如遇特殊情况,交易中心可以调整全部或部分商品交易时间。

【交易规则】

一、现货挂牌交易实行全款全货交易,交易当天完成货款划拨和货权转移。

二、现货挂牌交易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价格单位为元。

三、交易方式

(一)采用挂牌交易方式。在交易时间内,用户按照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将其准备买入(或卖出)的已上市藏品的代码、价格、数量等信息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发布并作为其交易指令下达在交易系统中,完成挂牌。

(二)在交易时间内,交易系统接受交易申请,申请当日有效。如果一笔申请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的交易。在下达的交易申请未成交前,用户有权变更或撤销交易申请,撤销指令经交易中心确认后方为有效。被撤销和失效的申报,交易系统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用户相应的款项或实物的锁定。交易申请视为用户向交易中心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用户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交易规则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确定的方法与对方结算。

(三)用户确定交易藏品的代码、价格、数量作为交易指令下达至电子交易平台,交易对手应价后电子交易平台实现成交。根据相关交收和结算等规则,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藏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对应的资金;交易中心按相关标准收取已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四)用户参与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应输入登录账号和密码(验证码),登录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用户对其交易代码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五)交易中心对藏品交易实行风险控制,一般首日上市交易藏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上市指导价的10%;上市首日之外的交易日,上市藏品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收市价(如遇调整为最新价)的10%;用户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六)某一交易品种20个交易日未发生交易的,交易中心可重新合理确定并调整交易参考价(最新价)。

(七)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八)违反交易规则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交易中心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用户承担。

【资金】

用户注册时,须根据交易中心与存管银行合作协议,在存管银行开设资金专户(注册时生成,资金账户非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专户与用户银行结算账户(不限定在存管银行)绑定,交易中心存管结算专户中的丙方(用户)资金归丙方(用户)所有,除依规定用于丙方(用户)的货款结算、交易中心服务费用、违约金、相关运输费用等资金的收付外,乙方(交易中心)不得擅自挪用。若乙方(交易中心)擅自挪用丙方(用户)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划拨丙方(用户)资金的,乙方(交易中心)对由此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存管银行作为第三方机构,对存管结算专户的资金进行监管,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报告。

【结算】

一、交易前买方资金账户内需留有全额货款及交易服务费;交易前卖方交易账户内需有相应卖出藏品的持仓,且处于非冻结状态。

二、需鉴评托管藏品的用户应在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完成托管藏品的鉴评入库,交易中心将按实际鉴评数量收取鉴评服务费,按实际入库数量收取仓储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公告。

三、交易过程中,用户进行交易申报,电子交易系统即时冻结其交易账户内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对应的货权以及交易服务费。委托撤销后,电子交易系统将未成交部分的交易服务费及货款、货权交易服务解冻。

四、交易成功后,电子交易系统将对应全额货款划拨至卖方交易账户,同时卖方向买方转移货权。交易中心收取买卖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五、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用户的相关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用户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交易相关的结算数据。

六、用户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及时核对结算数据,严格执行交易中心有关规则和规定。